(二)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 - 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80mg/100ml即醉酒的临界值,超过80mg/100ml的是醉酒状态,不超过80mg/100ml的则是饮酒状态。为准确掌握当事人的酒精含量,确认当事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还应当对机动车当事人采取血液检验方式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是否饮酒对于确认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发现驾驶人有饮酒驾驶嫌疑的,首先应通过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如显示驾驶人的酒精含量超过20mg/ml,确认为酒后驾车的,还应当采取血液检测方式对驾驶人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因为血液检测酒精含量较之酒精检测仪的精确度要准确得多,同时血液检测的结果也易于保存,所以,对于酒后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为有效地固定有关证据,应当采取对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进行检验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是指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而列入管制目录的药品。精神药品一般包括安钠咖、苯丙胺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一般包括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等麻醉性毒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对人的神经系统产生较强的作用,常人服用后会产生亢奋或抑制作用,人的判断能力、控制能力、反应能力都会极大下降,此时驾驶机动车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交通警察发现驾驶人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应当对其进行药品检测。目前,对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进行检测只有通过尿液测试方法检验当事人是否服用。
交通警察认为机动车驾驶人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应当将其带至医疗机构提取尿液对其服用药品情况进行检验。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程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情况,需对其进行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抽血、提取尿样的,必须由交通警察带领违法行为人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不能由其他人带领违法行为人去医疗机构,更不能让违法行为人独自前往医疗机构。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此类行政
强制措施应特别注意的问题。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他人替代违法行为人提供血样、尿样,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确认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违法事实,从而不能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所以,对违法行为人抽血、提取尿样必须由交通警察带领违法行为人到医疗机构进行,这是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带有一定强制性和约束性的规定。
(二)对于酒后失控的违法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使用约束带、警绳等约束性器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酒后失控的违法行为人,为避免其无故滋事,可以使用约束带、警绳等约束性器械,但不能使用手铐。
(三)对于抽取检测人的血液或者尿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由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而不能擅自交由不具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测,同时应当将检测的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对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还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如违法行为人醉酒后无法告诉交通警察其家庭、家属的电话)。通知家属并不要求一定要通知到家属,也没有规定要求家属到场后才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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