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__________________
绵阳交通事故网(www.myjt122.com)是由绵阳知名交通事故律师陈星光发起创办的绵阳首家交通事故法律专业网站,全力打造绵阳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第一品牌,为您的交通事故保驾护航!本网律师已亲自承办的数百件成功案例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是您值得信任的交通事故律师!
本网律师承诺: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代理合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个人在办案期间绝不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