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范围的空间场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各种痕迹物证、散落物、道路条件,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房屋、车辆、物体、人、畜、天气条件以及自然因素等构成的。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中存在着大量的痕迹、物证,是判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发生过程和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基础。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构成要素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构成要素,通常包括:时间、空间、当事人的交通行为、车、物等5项。其中的时间,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有时还包括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时间;空间,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场所,既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后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存在的场所,又包括交通参与者为避免事故发生而采取措施时遗留下痕迹、物证的场所;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所进行的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活动;车、物,则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一部分,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的对象,是各种痕迹、物证的承载体,有的其本身就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的重要证据。这些要素的客观存在及它们之间通过特定的交通行为发生的损害后果,构成了各种各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主要特点
(一)事故现场存在的客观性和现场状态的可变性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客观性是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性决定的,即使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表象不存在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也不会发生变
化。但由于受到人为因素、环境因素、自然因素等的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状态极易遭到破坏,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破坏程度增大的可能性也将大幅增加。这就导致所要勘查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并不一定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原样,而是发生了变化的现场。在勘查现场时,要从实际出发克服现场变化给勘查工作带来的困难,还原现场从而推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
(二)事故现场现象的暴露性与因果关系的隐蔽性
道路交通事故的现象、损害后果都是有明显表象的,而这些表象的背后又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内因,各种内因之间发生的关系直接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当事人的行为与道路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并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辨别。反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通过各种现象表现出来的,每一种现象只能反映事故本质的某一侧面,只有取得全面的、合乎实际的证据才能把握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实质。
(三)事故现象的整体性和形成的阶段性
通常道路交通事故现象的形成分为3个阶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动态阶段、发生时的动态阶段和发生后的静态阶段。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就是由这3个阶段按时间顺序演变,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最终表象。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最终表象也反映出了事故演变的过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所面对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静态阶段,其所做的工作就是要从这些静止的画面中挖掘各种信息,以还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
(四)事故现场的共同性和个别现场的特殊性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共同性,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中的共同现象,即规律性。利用共同性的规律可以帮助发现和鉴别痕迹、物证,从而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事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特殊性,是指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相区分的现象。共同性的规律帮助揭示每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同时,每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又丰富了共同性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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