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
刑法竞合分为法条竞合、想像竞合和实质竞合三种。实质竞合又称为实质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违法行为分别构成数个犯罪的情形。我国刑法对实质竞合采用数罪并罚制度。一般情况下,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不存在数个犯罪行为,因而不属于实质竞合。想像竞合是指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形。法条竞合是指行为单数而法律复数的情形。当一行为触犯的两个法条之间存在罪名之间的从属或者交叉的逻辑关系时,为法条竞合;如果不存在这种逻辑关系,则为想像竞合。根据以上(一)和(二)的分析,一般情况下,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之间存在交叉的逻辑关系,因此属于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竞合、部分法与整体法的竞合、轻法与重法的竞合、基本法与补充法的竞合四种。非常明显,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不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竞合、部分法与整体法的竞合、基本法与补充法的竞合,属于轻法与重法的竞合。轻法与重法的竞合,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称为交互竞合,指两个罪名概念之间各有一部分外延竞合的‘隋形。对轻法与重法的竞合,在法条适用上实行的是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因为在交互竞合中,两个不同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概括的是对同一法益侵害的不同类型行为,显示了对同一法益的平行式保护。因此,从法益保护的有效性出发,重法是优位法,应适用重法。在这种情形下,只有适用重法,才能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在实际办案中,存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竞合、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竞合以及与其他犯罪竞合的情形,这时应执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除构成危险驾驶罪外,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在驾车逃逸过程中,连续撞人撞车的,除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羚,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下列危险驾驶行为: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醉酒后在公共道路隆驾车故意撞人撞车的;行为人醉酒后,在严重影响安全驾驶能力的情况下,在人员、较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长时间高速行驶的、在大雾或暴雨等视线不良时高速 的;在大雾或暴雨等视线不良时且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追逐竞驶的;在车辆、行 多的路段多次闯红灯追逐竞驶的;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构成交通 罪),驾车逃逸过程中,连续撞人撞车的等等。这时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与放火、、爆炸、投毒等相当的危险行为,除构成危险驾驶罪外,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致人重伤、死亡或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以客观存在的或者拟制的能引起某种实害结果发生的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犯罪。危险犯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具体危险犯是指以法定的足以造成某种实害结果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其既遂标志的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犯属于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是指以法定的对于某种拟制的社会关系一定程度的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其既遂标志的危险犯。因为危险驾驶罪侵害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属于重大法益,因此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所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不需要客观的具体的危险,一般不需要进行具体的危险判断,只要具体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五)追逐竞驶的认定
追逐即追赶,是指后面的车辆加快行驶速度,超越前面的车辆或者与前面的车辆并驾齐驱的过程。 “竞”即竞争、竞赛, “驶”是指车辆行驶,竞驶是指机动车辆之间的行驶速度竞赛,以超前者为胜。《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并且频繁地违法超车或变换车道,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
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该定义:
第一,无论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即认定构成本罪。
第二,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形式一般有如下几种:一是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将道路作为竞赛场地,互相追逐竞驶;二是为了提高自己的飙车技能,将道路作为竞赛练习场地,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三是当其他车辆超过自己的车辆时,为了争强好胜,而追赶、超越其他车辆;四是以娱乐、好胜、追求刺激等为目的,在道路上追赶、超越某些高速行驶的车辆,如救护车、救火车等特种车辆等。因此,对参与追逐竞驶的机动车数量没有规定,可以是一辆,也可能是两辆及两辆以上。
第三,行为特征是具有一个以上追逐竞驶的对象,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并且频繁地违法超车或变换车道。频繁地违法超车或变换车道的具体表现是随意穿插,或争道抢行,或逆向行驶,或突然驶入其他车辆之前,或右侧超车,或超车、变道时违法使用灯光等等。单纯的为了赶时间、赶路程而超速行驶的,不属于追逐竞驶,因为其不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有一个以上追逐竞驶的对象以及频繁地违法超车、变道。
第四,情节恶劣是指追逐竞驶行为的危险性大,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严重或者主观恶性大。在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可以根据行为危险性或主观恶性大小,参照以下标准认定情节是否恶劣:
一是无证驾驶。行为人没有相应的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能力达不到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上道路追逐竞驶,危险性大。
二是多辆车追逐竞驶。在有限的道路范围内,参与追逐竞驶的机动车越多,其危险性越大。
三是在人员、车辆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道路上的人员、车辆越多,追逐竞驶的危险性越大。
四是存在共同犯罪。二人以上事先商量好时间、地点等事项,将道路作为竞赛场地,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属于共同犯罪。
五是屡教不改。多次因追逐竞驶受到处罚,而不思悔改。
六是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或者造成严重交通阻塞的。
(六)醉酒驾车的认定
醉酒的概念与分类 醉酒在医学上又称为酒精中毒,是指由于饮酒所致的精神障碍。根据司法精神病学和临床表现,醉酒分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两类。
病理性醉酒是酒精耐受性很低的人在少量(对一般人来说不足以引起中毒)饮酒后发生的对酒精的急性过敏反应,而不是饮酒过量所致。病理性醉酒只会发生在少数具有异质性体质的人身上。这类人在饮用少量酒类饮料后,通常会立刻出现严重的醉酒状态而陷入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中。由于这种人在陷入病理性醉酒状态之后,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国际上以及我国的精神病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均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一般不用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酒是一般人在正常情况下大量饮酒导致的精神障碍。这种醉酒即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醉酒”。它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酒的量和质(即所含的酒精浓度)以及个体对酒精的耐受性(俗称酒量)。
2.醉酒驾车的概念
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醉酒驾车,是指机动车驾驶入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该定义:
一是没有情节恶劣的条件。醉酒驾车与追逐竞驶不同的是后者需要“情节恶劣”的条件,而醉酒驾车无论情节恶劣与否均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设定是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所设定的安全驾驶模式,是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一个约束性规定。
二是醉酒采用客观性标准。只要经过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可认定为醉酒,而无需检验酒精作用对驾驶入安全驾驶能力的影响程度。
3.高度危险的醉酒驾车属于“其他危险方法”
高度危险的醉酒驾车是醉酒驾车与其他严重危害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复合: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醉酒卮在公共道路上驾车故意撞人撞车的;行为人醉酒后,在严重影响安全驾驶能力的情况下,在人员、车辆较多的道路上,追逐竟驶的、长时间高速行驶的、逆向行驶的、闯红灯行驶的、在大雾或暴雨等视线不良时高速行驶的、连续撞人撞车的。这些行为实质上已经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特征,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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