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应当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是:第一,醉酒驾驶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减弱,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第二,醉酒驾驶入在喝酒前对自己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害性应当预见,是可以预防的;第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完全是人为的,对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入是明知故犯。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行为分为两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驾驶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资格,只要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即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要求。
(二)危险驾驶罪侵害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和《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危险驾驶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即破坏了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对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构成威胁。
由于危险驾驶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危险驾驶行为实施的场所应限定在公共交通范围内,限定在公用道路上。公用道路的范围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非公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或在非公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四种。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之任之,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强调犯罪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并非一定要有物的、有形的损害结果。因此,我们从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结果:破坏道路交通安j管理秩序和对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威胁所抱的态度,研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皇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规定: “饮酒、朋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目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中,频繁地变换车道、右侧超车、超速行驶、争道j1行、逆向行驶等等,以及醉酒驾车对正常的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这是每一个正常的交通参与者都明白l}常识。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然实期这种违法行为,从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方面进行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高间接故意,即放任自己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破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岁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仍然实施这种危险行为,从危险驾驶行为侵害的客体方面考察,属于间接故意,即放任自己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威胁。所以危险驾驶訇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
(四)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等。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是相对于舞果犯而言的。危险犯是指以客观存在的或者拟制的能引起某种实害结果发生的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犯罪。危险驾驶罪产生的危险状态属于法律拟制的危险状态,即行蔓人只要具体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必须造成物质的、有形的严重危害ri会的结果。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责驶,。睛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分荛两种: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
1.犯罪的方法是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必须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驾驶机动车是指驾驶人进入驾驶位置,操纵机动车控制装置,起动机动车辆,机动车在动力装置驱动下行进或者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J临时停车,直至最后停车的全过程。仅完成了部分进程的不能认定为驾驶机动车,例如驾驶人进入驾驶室后,启动发动机后打开空调,在车内休息,没有操纵车辆行进的,不是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的概念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不包括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也不包括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2.犯罪的地点是公共道路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侵害的客体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因此,犯罪的地点是在公共道路上,在非公共道路上实施危险驾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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