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护理费的规定及确定标准:
(1)法律内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2)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护理时间和护理标准的确定及举证责任
1.护理必要性及护理人数
住院治疗,原则上确认需由一人护理;受到重伤以上伤害或生活缺乏自理能力的,可将护理人员定为两人;出院后主张护理费的,需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专人护理的医师建议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护理鉴定意见。
2.护理期间
应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医师建议需专人护理的期间;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护理费的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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