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温路口处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将刘某致伤。此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没有责任。后刘某四次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伤残五级,医疗终结期为鉴定之日起三个月。刘某在转院四次期间,有亲属三人陪护,而每次转院刘某及其陪护人员都乘坐了火车软卧。诉讼中刘某把所有的交通费开支都作为赔偿项目提出,而被告则提出反对,认为交通费过高,明显不合理。那么交通事故赔偿中将如何判定本案的交通费呢?
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在事故中,救治人身损害一般都会发生交通费支付问题。从交通费支出的范围:
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
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
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
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以“实际发生”为赔偿原则,即受害人一方发生多少赔偿义务人就支付多少,但是这里有一个合理性的问题,受害人身上直接发生的交通费一般没有问题,护理人的人数因为法律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因此也比较容易认定争议往往在于受害人的陪护人有多少比较合适,是否是无论有多少人去陪护都要计算交通费?
在我们代理实际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法官一般会根据受害人伤情和陪护人的能力确定。当事人想证明参加救护人员和陪护人员的合理性,就需要证明伤情的严重性以及陪护人员能发挥的照顾作用,然后由法官加以衡量。
绵阳交通事故律师网提醒:
第一、以正式票证收据为准,票证的收据记载的时间、地点、人数要与实际救治的时间、地点、人数相致。实践中有当事人为省钱去乘坐不合法的交通工具,无法取得有效票据,仅仅有一些收条之类,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这就提醒当事人在治疗过程中的交通费的票据要保管好,避免因为票据丢失而得不到赔偿。
第二、交通费的开支要遵循合理原则,即每一笔开支的具体用途都要说明其合理性。包括什么时候发生的,谁使用的、为什么使用等等。有些当事人嫌麻烦,一次向法院提交了大堆票据,但无法说明其具体用途,往往会被法院驳回。办案律师应该制定一目了然的清单名录,让法官很容易的看清每一笔的花费细节,这样就容易被支持,否则一大堆票据,法官每天审理很多的案子,没有时间也容易没有耐心花时间来帮你整理票据,这样的结果可想而知了。当事人应当养成良好的保存证据的习惯,办案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素质和经验。这是要求更多赔偿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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