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餐厅吃饭的时候,大部分人都会把车交给饭店泊车的服务员,让保安泊车。不过,保安在泊车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那发生这样的情况的时候是车主的责任还是泊车保安的责任呢?
案例报道:2011年10月9日,纪某驾驶车辆到罗湖区乐园路某海鲜餐厅就餐,在门中处,该餐厅提供代客泊车的服务,由保安郑某将纪某的车辆开往附近的停车场,在行驶途中,郑某驾驶的车辆与行人邓某发生碰撞,导致邓某重伤。交警认定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赔偿存在争议,邓某将郑某、餐厅及车主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连带赔偿损失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餐厅提供代客泊车服务,其工作人员因过错驾驶车辆致人损害,餐厅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纪某将车交付餐厅的工作人员,已丧失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一般而言,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如车主对其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已丧失,且对上述权利的丧失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还有如车辆交给修理厂维修期间发生事故等,这些都属于非所有人以其他合法形式合法占有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此类案例中车辆所有人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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