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记者从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督促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起诉的一起无名氏交通事故赔偿案,基金会成功获赔368980元。据悉,这是我市首例督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起诉维权的案件。
2013年1月8日,吕某驾驶小轿车未避让行人,与通过人行横道的无名男子发生碰撞,造成男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吕某驾车逃逸,后被交警查获。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吕某负全部责任。公安交警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查找,案件至移送起诉时仍然无法查实无名氏身份及其亲属,无人代其主张民事权利。
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抢救费、丧葬费的社会专项基金管理公益机构,以原告身份要求肇事司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有利于保障无名氏亲属合法权益,便于及时得到赔偿款,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于法有据。
于是,检察机关向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无名氏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基金管理委员会采纳了建议,以原告身份递交诉状。
该案开庭前,肇事司机吕某表示愿意赔偿,并主动找基金管理委员会达成赔付协议,赔偿无名氏死亡赔偿金及抢救费、丧葬费等共计368980元,已付款211000元转入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项账户,余款5年内付清。该赔偿款将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存保管,待无名氏亲属出现确认领取,若无人认领,将上缴国库。(熊晓倩 龚群 绵阳晚报记者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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