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它仅表明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法律责任具有本质上的差别。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一,公民承担法律责任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而事故责任无责任年龄、能力的要求;
第二,公民承担法律责任必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承担事故责任并非一定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第三,公民承担法律责任必然发生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失,而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只是会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失。
公民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一个9岁的儿童违法横穿道路,引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儿童应负事故责任,但不负法律责任,因为他还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基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本质就是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的一种表达形式,其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只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一个条件。根据哈特所讲的四种意义上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应该与因果责任的含义相当。因此,不能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理解为法律责任,不能将其和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同起来。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于解决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只是为其提供了事实基础,此外,还必须考察主体、主观、法律因果关系等要件。只有法律责任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划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事实并不具备此功能。尽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对因道路交通事故所生的法律责任可能有重大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和其他条件结合起来通过法律规定才得以发挥,这正如某些证据对法律责任所起的作用一样。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法律责任,但是事故责任与法律责任有极其密切的关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对事故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个法律事实的定性、定量的认定和评价。根据这个法律事实的认定,才能依据法律规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影响到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承担多少法律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活动。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一部分,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活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其过错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进行确定的活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从本质上说,应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准鉴定”行为。
鉴定是调查取证的方法之一。鉴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涉及到需要用专门知识加以解决的问题,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判断或鉴别的活动。鉴定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也就是鉴定的对象必须是某一案件事实,并且是专门性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事实的范畴,并且这种事实需要有专门科学技术知识的人,通过分析,确定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客观、正确的责任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符合鉴定对象的要求。
按鉴定对象不同,鉴定分为对人的鉴定、对物的鉴定和对情况的鉴定。对情况的鉴定是指在勘验、实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现象所反映的事实所作的综合性鉴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鉴定属于对情况的综合鉴定。按鉴定所解决的事实与案件的关系不同,鉴定分为认定同一的、认定种类的、认定事实真伪的、确定事实有无的、确定事实程度的和确定事实因果的鉴定。确定事实因果的鉴定是指鉴定人在现场勘验、搜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采用技术检验、现场实验、比较对照、逻辑推理等多种方法,对某种事实造成的结果或引起某种事实发生的原因进行综合评断的概念性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于确定事实因果的鉴定。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证据学、证据法上的检验鉴定存在一定区别,例如检验鉴定人应当是具有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的自然人,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以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的。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检验鉴定,是一种“准鉴定”行为。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__________________
绵阳交通事故网(www.myjt122.com)是由绵阳知名交通事故律师陈星光发起创办的绵阳首家交通事故法律专业网站,全力打造绵阳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第一品牌,为您的交通事故保驾护航!本网律师已亲自承办的数百件成功案例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是您值得信任的交通事故律师!
本网律师承诺: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代理合同,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个人在办案期间绝不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