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
(一)责任的概念
“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三种含义:一是义务,是指份内应做的事。例如“保证企业不亏损是当厂长的责任”;二是过错,是指没有做好份内的事。例如“现在企业出现亏损,作为厂长,我有责任”;三是后果,是指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例如“我是厂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亏损我负领导责任”。
英国学者哈特认为存在以下四种意义上的责任:一是角色责任,即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职责;二是因果责任,即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责任;三是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因其行为应受到惩罚,或被迫向被害人赔偿;四是能力责任,即某人应对某行为负责。在四种责任中,法律责任并非与其他责任对立甚至并列,而是建立在其他责任基础之上。换言之,一个人之所以具有法律责任,是因为他具有角色责任、因果责任和能力责任。角色责任说明主体某种身份对于法律责任的意义,因果责任为法律责任提供客观归责的事实根据,而能力责任为法律责任提供主观归责的前提。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指的是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的第二种含义,相当于哈特所认为的第二种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以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定性、定量的结论。所谓定性的结论是指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过错,当事人的过错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所谓定量的结论是指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了多大的作用。这里的定量不是数学上严格的概念,是与定性相对而言,仍然是一个模糊评价的概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就是一种过错责任,是一种对当事人的过错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及过错严重程度轻重的评价。
(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特征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特征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人是引发事故的交通参与者
交通参与者是指在道路上参与交通活动或者从事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不管交通参与者的年龄多大、文化水平高低、精神状态如何、性别是什么,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其在道路上行走、骑车、驾驶机动车、参与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等,具有引发事故的过错,就成为事故责任者。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法律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从内容上考察是一种法律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是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没有过错,当事人的过错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了多大的作用的评价和描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评价和描述的内容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时所依据的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从形式上考察是一种综合性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是该证据的具体内容,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证据,因为事故责任具备证据的所有属性。认定事故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主要内容的最后一项,必须在事实认定、成因分析的基础上,满足了“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故成因明确”的要求,综合运用前面所有的证据,才能正确地分析当事人有无过错,过错与事故发生有无因果关系,过错在事故发生中起的作用大小,即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所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综合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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