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确立赔偿标准的一个先决条件,也是出现事故能够确立怎样赔偿的重要依据。所以确定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的确定尤为重要,本文将为您解答应该如何如何正确的选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
一、怎样正确选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机?
1、误工期最长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明确指出误工期最长截至定残前一日,此后的劳动能力下降损失以残疾赔偿金的形式补偿给伤者。因此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也需要统一考虑。
2、伤残鉴定的前提是治疗终结,定残以后继续开展医疗活动的合理性风险。
治疗终结并不等同于治愈,也不意味着不能开展其他任何医疗活动。说一个极端的例子,某人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脑损伤,经过抢救成为植物人。可以说治疗的临床效果已经稳定了,但肯定不能终止治疗,维持生命体征的医疗活动还要继续且有可能伴随终生。但对于其他的常见损伤,例如骨折、挫伤,伤残鉴定后哪些医疗活动是合理的、必要的,就可能引发争议。
3、伤残鉴定后,由于继续医疗而实际加重损害后果的情况。
曾经办理一起案件,伤者受伤一年后进行了伤残鉴定,被认定为八级伤残。后来又对伤处进行了多次复杂的大手术,最终由于手术感染引发了骨髓炎并诱发骨癌,他后来的身体状态显然比鉴定时差很多。这时要重启鉴定活动,从程序到实体又引起种种矛盾和争议。
所以,何时进行伤残鉴定还是应当谨慎把握,不要为了追求“高等级”而武断的开展鉴定,要斟酌此举背后可能隐藏的风险。
二、时机的选择,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
1.关于伤残鉴定时机。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关于治疗终结。
上面所说应以治疗终结作为伤残鉴定时机,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任何非专业人士不能仅从简单的生活眼光对之作出不科学的理解,否则,是对科学的无知,或者是对公平正义的有意亵渎。
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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