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交通肇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交通肇事后逃逸现象也增多,《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条文中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虽然,《刑法》及有关解释对“逃逸”的涵义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争议。笔者从三个方面浅谈一下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看法。
一、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这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即肇事行为必须符合《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果行为人虽然发生了交通肇事,但在事故中情节轻微,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未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不过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跑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肇事的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民事赔偿中负全部赔偿责任。
二、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在实践中还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害怕被害人的家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后,打电话报警,把自己交给警察,接受法律处理,这种情况,不能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行为人虽有逃跑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家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二是由于无法抗拒的理由,即当时行为人离开现场并非是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在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毛某在交通肇事中使被害人当即死亡,自己也身受重伤,昏迷不醒,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在出院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一般交通肇事罪,而不应认定为逃逸。
三、逃跑的界定,《解释》中规定“逃逸是指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笔者认为,逃跑不仅仅指逃离事故现场,逃跑的外延要比逃离事故现场大,有的事故中,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并未逃离现场,但在把被害人送往医院后又逃跑,这种情形与逃离事故现场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同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与此类似的情形也应认定为逃逸,如果仅将逃逸行为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那么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会逃脱法律的制裁,一些行为人也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从而影响法律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公正惩罚。
综上,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中,对逃逸的现象,应认真全面的作出判断,不冤枉也不放纵一个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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