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性质: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在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在此种关系中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的是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实际操作中我们认为:
1. 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则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 如果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则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也不全部赔偿,具体比例的承担,应该参考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双方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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