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吴某下班骑助力车途经幕府东路时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腓骨骨折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付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治疗终结后,经交警大队调解,货车司机将赔偿的款项支付给吴某。
事故发生后,吴某委托本律师向其工作单位索要工伤赔偿事宜,但单位以交通事故已经支付拒绝赔偿。于是,吴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且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九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吴某所在单位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合计为15万余元。吴某单位不服裁决,向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吴某的损失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赔偿,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争议焦点:吴某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律师分析:律师认为,吴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被认定构成工伤,吴某所在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劳动保险法上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两者不存在冲突。吴某所在单位抗辩其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经法院调解,在受害方充足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面前,吴某所在单位同意赔偿吴某15万元并于十日内全部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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