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八、有纠纷了再去找律师。
在很多人眼里,律师就是帮助打官司的,但这只是律师的一项传统业务。其实,律师作用更多体现在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方面,比如,在你的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律师可以帮助你考察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为你审查或起草即将签订的商务合同、协助你制定股权转让或收购方案、协助你进行商务谈判等,这才是律师大显身手的地方。因此,如果你经营一家公司,最好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因为事前防范要比事后补救容易得多。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都是等到万不得已或者事到临头时,方才想起要聘请律师帮助。要知道,美国有个权威统计机构统计,事后补救的代价是事前预防的3.8倍以上。尤其是中国的民营企业,他们喜欢将大把的钱扔在请客吃饭、唱歌、跳舞上,动辄数千上万,但要花钱聘请个能为自己遮风挡雨、防范未然的律师却很是舍不得。他们宁可出事后再花大血本去聘请律师,也不愿花小钱防灾免难。没有预防的概念,只是一味将所有都寄托在事后的补救上。不到我不得已或者病入膏肓的时候,绝不肯花钱咨询或聘请合适的律师。要知道,有些“病”一旦染上,再高明的良医也是回天无术的。切记,预防的成本绝对要低于事后解决问题的成本,无论从时间金钱上,还是经济、精力、效果……
误区九、败诉的律师不行。
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夺的好处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别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假如律师在接收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置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应用严重不当,那么聘任的律师必定是失职的,此种情形可以斟酌调换律师。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情况,律师也在不利局势下努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剖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终极顺利解决。事实上,没有律师不盼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同时也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改换一个对案件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是更不明智的
误区十、“法院会帮助我查明事实”。
有的当事人觉得自己的案件事实清楚,自认为“对方不会不承认的”,而且感觉自己的口才、思路一直还不错,法院一定可以调查清楚,“如不信,可以问×××”。事实上,现行诉讼制度下,法院对事实的调查基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定事实如何,即使与真正事实有所出入,同样可以认定。因为在更多情况下,依据制度和规则查清的事实才最接近于事情的本来面目。因此,有的当事人只要求律师写一份起诉状或者简单指导一下就好,而忽视证据,或者寄希望于青天法官帮助调查证据是不切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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